(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华为适用手表”竟不是“华为正品手表”?一网店被判赔200万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华为适用手表”竟不是“华为正品手表”?一网店被判赔200万
东方网通讯员唐若愚、记者包永婷1月31日报导: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得悉,近来,该院审结了一同侵略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顾客投诉:某网店出售“冒充”华为电话手表上海金山法院介绍,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某电商购物渠道上查找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随后经过比照价格,挑选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用防水”的手表,并付出货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供图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分明买的是“官方正品”,怎样李逵变成了李鬼?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当即展开网络取证作业并进行依法公证。经过查询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产品的标题运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杰出运用。此外,该网店所出售产品的标题中均没有本身品牌的文字。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践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华为公司以为,A公司实践出售的产品品牌并非华为,但其在产品出售链接的标题中杰出运用“华为”商标,造成了顾客的混杂、误认,其行为构成虚伪宣扬,也侵略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当即中止对“华为”商标专用权的危害,当即中止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补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审理中,A公司抗辩:合理描绘+职业常规,没有侵权。A公司首要提出了两点抗辩定见:一是产品出售链接的标题中杰出运用“华为”商标文字,是为了提示顾客,其品牌的产品能够和华为手机兼容、相互适配,这仅仅关于产品功用的一种客观描绘,并非是商标性运用;二是华为公司作为职业巨子,华为产品市场份额大,因而小品牌的电子产品在出售链接中嵌入大品牌的文字,是职业常规,华为公司作为大公司应当恰当答应,不能“以大欺小”。法院判定:全额支撑华为公司,A公司补偿200万元上海金山法院查明该网店地点的电商渠道有专门针对3C数码产品的发布标准,即3C数码产品的标题发布标准应当为“本身品牌+产品名称或类型、标准+其他描绘信息”,A公司未恪守电商渠道的发布标准。法院查找各大品牌数码产品的出售链接标题,各大品牌的出售标题中虽也有着重本身产品可与华为品牌产品兼容适配,但其出售链接标题首部均杰出运用本身品牌文字,并一般将与其他品牌电子产品兼容适配作为描绘性文字置于尾部,明显A公司称其行为契合职业常规并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A公司将“华为”作为本身产品网络出售链接标题的首部运用,并在标题的明显方位予以凸显,其本身产品品牌却不予显现,标题中还伴有“官方”“正品”等词汇,简单导致网络用户发生混杂。A公司的行为既不契合电商渠道的产品发布标准,也并非职业常规,A公司的行为侵略了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华为公司与A公司同为智能手表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联系。A公司的行为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简单误导顾客,其行为还涉嫌构成虚伪宣扬。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侵权产品共16种,累计出售金额在2300余万至3700余万之间,法院归纳考虑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公司在智能手表职业界的影响力、被告A公司的片面差错程度、侵权行为方法、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危害结果等要素后,全额支撑原告华为公司的诉请200万元。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定,A公司中止危害“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止危害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补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判定后,两边均服判息诉,案子现在已收效。